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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,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:    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和<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的决定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)规定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我市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。   一、增值税起征点   (一)销售货物的,为月销售额20000元;   (二)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20000元;   (三)按次纳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。   二、营业税起征点   (一)按期纳税的,为月...
25/11/2011
  各有关单位:    为合理引导...
25/11/2011
各区县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、建委、房管局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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